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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之家8月2日报道,为切实加强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近年来,国家网信办指导网站平台持续推进青少年典范建设,扩大覆盖范围,优化功能设置,丰富适合年龄的内容。
为进一步提高模式效率,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国家网信办研究起草了《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评论)”,将“青少年模式”全面升级为“成人模式”,推动模式覆盖范围从App向移动智能终端和应用商店拓展,实现软件与应用的三方联动。硬件,方便用户一键进入模式,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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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IT之家用户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提交反馈: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2日。
《移动互联网小模型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全文:
1. 目的依据
为更好发挥互联网的积极作用,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成瘾问题,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根据《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网络相关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各类移动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应用(以下简称应用)、移动互联网应用分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分发平台)对未成年人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移动智能终端提供商、应用程序提供商、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提供商等相关主体开发和应用次要模型的功能要求和管理要求。
3. 一般规格
(一)三方联动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和应用分发平台之间应实现联动:
1、次要模式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 移动智能终端一键启动小模式后,应用程序及应用分发平台应自动切换至小模式界面; 移动智能终端退出未成年人模式后,应用程序及应用分发平台应自动切换至未成年人模式界面; 切换到普通模式界面。
2、未成年人模式应支持家长或未成年人用户通过账户对多台移动智能终端(包括同一厂家的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多台移动智能终端)进行统一设置。 用户通过登录统一账户,自动将该账户下其他移动智能终端的现有配置复制到本地并启动。
3、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分发平台之间应提供必要的接口和数据共享,满足未成年人防沉迷提醒、家长监督管理等功能。
(2) 使用方便
1.为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鼓励家长为未成年人启用未成年人模式,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分发平台应为家长管理提供便捷的功能和服务,家长可以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2.智能移动终端、应用程序、应用分发平台应当坚持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原则,提供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等功能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三、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分发平台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未成年人模式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三)年龄分级原则
智能移动终端、应用程序、应用分发平台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评估产品类型、内容和功能,为不同年龄段的用户提供适合其身心发展的信息和服务。 。 年龄分级设计按照以下5个年龄区间划分:
4、移动智能终端小型号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小模式入口
小模式的入口设置应保证简洁的原则。 用户可以通过开机提醒、桌面图标、系统设置等至少3种方式进入未成年模式。 模式入口应位于固定位置,方便易找,满足家长和未成年人用户一键进入或切换。
当用户首次登录未成年人模式时,智能移动终端应在入口处提供多种方式供用户选择,如设置生日、选择年龄或年龄范围、允许设置多个未成年人信息等。
用户可以在首次启动或系统设置时选择不需要次要模式,系统将不再显示相关提醒。
2. 次要模式退出
退出未成年人模式时,需经家长核实并同意。 基于现有的移动智能终端认证机制,家长可以选择密码、指纹、人脸等多种识别方式进行单一或组合验证。
(2) 使用时间管理
1、智能移动终端应为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用户提供差异化的使用时间管理服务。 当超出每日使用时长限制时,移动智能终端应自动关闭除特定必需应用程序和家长定义的豁免应用程序之外的其他应用程序:
(1)8岁以下用户的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动智能终端应支持默认不超过40分钟的总使用时间,并为家长提供免责操作;
(2)8岁以上16岁以下用户的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动智能终端应支持默认总使用时间不超过1小时,并为家长提供免责操作;
(3)16岁以上18岁以下用户的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动智能终端应支持默认不超过2小时的总使用时间,并为家长提供免责操作;
(4)未成年人模式下,当未成年人用户连续使用移动智能终端超过30分钟时,移动智能终端应发出休息提醒;
(五)未成年人模式下,22:00至次日6:00期间禁止移动智能终端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6)以下应用和业务不受上述使用时长和时段限制:
①紧急类:用于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产品和服务,包括紧急呼叫服务、移动智能终端定制的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应用程序;
②教育:已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为未成年人提供在线课程等教育服务的产品和服务;
③适合未成年人的工具:经应用分发平台认证、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产品和服务,例如一些图像处理、计算和测量应用等;
④可以免除家长自定义设置的应用程序。
2、移动智能终端未成年人模式下,家长使用的时间控制功能至少应满足以下功能:
(1)设置移动智能终端的使用时间;
(2)设置移动智能终端的使用时间段,根据具体需要设置一个或多个使用时间段;
(3)设置指定应用程序的使用时间;
(4)禁止未成年人修改移动智能终端的系统日期和时间。
(3) 防绕过要求
1、智能移动终端应具有防绕过功能。 进入未成年人模式后,移动智能终端应在经过家长验证确认后,进行退出未成年人模式或恢复出厂设置等操作。
2、开启小模式的智能移动终端应保证提供小模式服务功能的图标始终保留在桌面一级页面,不被卸载、冻结、隐藏,进程不被强行终止。
3、未成年人模式下,如需开启开发者模式,需经家长验证确认。
(四)补充要求
1、由于未成年人视力、听力等身心发育尚不成熟,鼓励移动智能终端采用技术手段,减少或消除未成年人在使用移动智能终端过程中可能受到的伤害。
2、智能移动终端应为未成年用户向关联的家长用户终端紧急发送位置、拨打电话等服务。
三、儿童智能手表、早教机、智能音箱等儿童智能设备、虚拟现实/增强现实(VR/AR)可穿戴设备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确保:信息内容安全可控,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或接触可能影响身心健康的信息。
4、现有应用中的青少年模式应在智能移动终端的正常模式下保留,并应按照本指南的相关要求进行升级,为未成年人在青少年中使用现有应用提供安全保障。正常模式。
五、移动互联网应用小模式要求
(一)基本要求
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分龄内容服务,建立专属内容池。 适合年龄的建议如下:
1、3岁以下:推荐儿歌、启蒙教育等亲子陪伴节目,建议以音频为主;
2.3 8岁以上但8岁以下:推荐启蒙教育、兴趣素养、通识教育等节目内容;
3.8岁但12岁以下:推荐通识教育、科普知识、生活技能、有积极指导意义的娱乐内容、适合该年龄段认知能力的新闻信息;
4、12岁但16岁以下:推荐通识教育、学科教育、知识普及、生活技能、有积极指导意义的娱乐内容、适合该年龄段认知能力的新闻信息。
5、16岁以上18岁以下:推荐适合该年龄段认知能力且健康的信息。
鼓励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年龄分级要求,对未成年人内容池内容进行适龄推荐。
(二)内容安全要求
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保障未成年人访问信息内容安全的主要责任:
一、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内容池建设。 制作、复制、出版、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道德,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行为习惯等网络信息,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畅通的网络空间和良好的网络生态。
2.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未成年人模式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用户提供诱发其成瘾或者损害其身心健康的相关产品和服务:
(一)禁止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含有有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内容的信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二)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网络信息,禁止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可能暴露其个人隐私;
(三)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引起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不良情绪、养成影响身心健康不良习惯的信息的未成年人。
(三)功能限制要求
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限制未成年用户使用可能危害其身心健康的产品和服务:
1.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2.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社交网络服务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单次消费金额和单日累计消费金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不符合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偿服务。
3.未成年人模式下,不得设立以募捐助学、投票排名、评分控量为主题的网络社区、群组、话题,不得利用泛娱乐功能和内容进行传播。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4、网络游戏防沉迷要求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5、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与教学无关的广告等信息。
6.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诱发未成年人不良习惯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7.鼓励应用开发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开发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应用,帮助未成年人培养良好的网络素养。
(四)社会管理要求
1、应用应向未成年人及家长提供社交管理权限,允许关注或屏蔽特定用户,限制特定信息披露范围。
2、社交网络应用不得以未成年人模式提供容易产生网络成瘾的外部链接或者让未成年人接触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3.对于即时通讯工具以外的应用,应在未成年人模式下关闭陌生人的私信功能。
六、移动互联网应用分发服务平台小模式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应用分发平台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专门的应用专区,方便未成年人获取平台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产品或者服务;
2、应用分发平台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认知水平,标注应用的推荐年龄,提供适合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应用。
(二)未成年人特殊区域建设要求
应用分发平台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加强小区域建设:
一、应用提供者应坚持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原则,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履行未成年人上网保护各项义务,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用户账户实名注册好好学习网和登录要求,不得使用任何向未成年用户提供诱发其成瘾的相关产品和服务。
2.鼓励教育、益智、科普、阅读、音乐、体育等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应用在未成年人区域上架。
3、有关部门针对各年龄段特点明确禁止的应用,不得在未成年人模式下上架应用分发平台。
(3) 下载安全
应用分发平台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接触未成年人的各类网络应用和服务进行审查和处置:
1、明确产品适合的未成年用户年龄段,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提供醒目的提醒。
2、应用分发平台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特征,为未成年用户提供差异化的下载服务,并保证家长对未成年人模式下应用的下载安装进行审核或免责:
(1)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用户在未成年人区域下载安装应用程序时,必须征得父母的同意; 家长拥有一定的豁免权,允许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区域之外下载应用程序;
(2)12周岁以上、16周好好学习网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用户可以自行下载安装未成年人区域内的应用程序,家长有一定的豁免权利允许未成年人下载未成年人区域外的应用程序。
3. 禁止通过外部链接下载应用程序,经家长批准并豁免的除外。
四、应用分发平台应建立相关举报机制,加强用户对未成年人模式信息内容和服务的监管,必要时按照相关管理要求下架相关应用。
七、家长管理
(一)基本要求
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分发平台应向家长提供管理权限,保证家长可以管理指定未成年用户的日常和紧急状态,更好地监督和引导未成年用户的上网行为:
1.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分发平台应当向家长提供对未成年人使用期限、接受信息服务、下载安装应用程序等的管理权限,满足家长的监督、免责和审查要求。
2、移动智能终端应提供至少一个家庭账户,供未成年人账户绑定为家长账户。 该账号可以由家长和未成年人在同一终端或不同终端上使用,并且可以同时关联应用程序和应用分发平台。 。
(二)家长对未成年人移动智能终端使用时间的管理
移动智能终端及应用程序应当向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提供防沉迷提醒,方便家长监督、引导未成年人使用移动智能终端:
1、智能移动终端应定期向家长提供未成年人用户未成年人模式使用时长、各类应用使用时长、上网时长等概览报告,协助家长监控上网行为的未成年人。
2、当未成年人用户的使用时间超过本规定建议的时限时,未成年人用户可以向关联的家长用户发送豁免申请。
(三)家长对未成年人信息服务内容的管理
家长可以使用关联账号对未成年人模式下的信息内容提供审核和免责功能:
1、家长可以豁免非专属内容池的信息,并将其添加到指定未成年人用户的内容池中。
2、鼓励家长对非独家内容池的内容进行标注和提出建议,为平台丰富独家内容池的建设提供依据。
(四)家长对未成年人应用程序使用的管理
家长可以使用关联账户查看未成年人模式下的应用程序下载,并豁免或禁止用户下载和安装特定应用程序。 包括:
1.开放特定应用始终豁免的权限,例如开放未成年人长期使用辅助教育应用的权限。
2.对特定应用开放限时使用权限,例如允许根据需要在特定时间内使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工具应用。
3. 将特定应用程序和功能设置为始终禁止使用。 在此期间,相关应用不得弹出通知,不得调用使用。
4、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的应用和服务不予豁免。
八、管理要求
(一)智能移动终端、应用程序、应用分发平台应当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数据支持和帮助。
(二)为未成年人好好学习网用户提供服务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分发平台应当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
(三)为未成年用户提供服务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必要的应急响应机制,确保保护未成年用户人身安全的应急服务不被阻断。
(四)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未成年人模式下提供服务,不得超范围收集用户数据。
附录术语和定义
(1)次要模式
本《指南》所称未成年人模式,是指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专为未成年人设计,涵盖移动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应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的网络保护分销平台。 模型。
(2)智能移动终端
智能移动终端是指连接到公共移动通信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以由用户自行安装、运行和卸载的移动终端产品,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儿童智能手表、早教机等。其他智能终端和智能穿戴设备。
(三)移动互联网应用
移动互联网应用是指通过应用为用户提供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生产、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软件。
(四)移动互联网应用分发服务平台
移动互联网应用分发服务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的平台,包括应用商店、应用中心、互联网小程序平台等。
《移动互联网小模型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点击此处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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