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调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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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集体户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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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医药大学申报2017年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的通知

根据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报2017年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的 通知 》(穗菁〔2017〕2号)精神,现就申报工作 通知 如下。下面,我为大家提供广州中医药大学关于申报2017年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的通知,全文如下:

一、申报类别与范围

(一)本项目选派类别包括:

1.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

(二)本项目培养类别包括意向培养和定向培养两类。

1.意向培养人员指申报时具有学成归国后服务广州的明确意向,但尚未明确具体服务单位的留学生;

2.定向培养人员指申报时已明确学成归国后在广州的服务单位的留学生。

同等条件下本项目优先资助定向培养留学人员。

(三)本项目留学学校、专业范围及生源。

1.留学学校:留学学校:原则上应为全球列前200名的国际知名高校或排名前100名的学科领域(具体排名以2016年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2016年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2016-2017年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为参考,详见附件1)。申请院校不在教育部公布的海外正规院校名单中不予考虑。

2.留学专业:属于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目录(见附件)内可优先考虑。

3.生源:本项目接受广州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的在册学生,广州地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申报。

二、申报时间

(一)本校网上系统申报初审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1日。

(二)本校书面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17年6月7日,逾期不再受理。

注:按文件要求,项目申请材料由学校统一受理,必须在2017年6月13日前送达广州留学管理中心。校内还需办理相关审核手续,请申请同学务必按校内规定的时间提交材料。

三、材料准备

1.《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

2.《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一式两份

3.相关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4.《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申请学生简介提纲》一式一份

5.《2017年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申报汇总表》一式一份

6.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生的研究生如无法在规定的毕业时间内完成留学计划的,须就读学院、医院或研究所单独出具同意推迟答辩、毕业的书面证明。

7.广州市属(含区属)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须提交所在任职单位的同意派出函及同意按照《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交定向培养留学人员的培养保证金证明的相关说明函

上述材料均需同时提供电子版一份(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电子版pdf格式文件)。

四、工作流程

(一)符合申报资格的人员,根据本通知关于院校资格和专业范围要求与国外院校取得联系。

(二)有意申请定向培养留学人员的人员,请与定向培养单位协商,做好签订协议的准备。有意与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申请定向培养留学人员的人员,可登录广州市国资委网站(),了解有关企业的情况。

成功签约的定向培养人员本项目将给予适当倾斜。

(三)请自行登录()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网站“留学人员信息系统”填写材料,经由申报单位登陆系统初审并提交留学中心复审,待复审通过后申报人员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申报材料并打印。

材料中必须明确所读国外院校的中英文全名(含分校或学区)、攻读专业及国外导师姓名及其简介。

(四)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提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大学城校区办公楼613),电子版一份(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电子版pdf格式文件)以申报人姓名作为邮件名,发至罗老师QQ邮箱:50196656@qq.com。

(五)研究生院进行资格复核,报学校批准,并报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请参见《关于申报2017年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的通知》(穗菁〔2017〕2号)(见附件)

五、咨询及受理机构

(一)研究生院培养办,联系人:罗老师,39358484

(二)广州留学管理中心:

麦慧婷:83137599

陈嘉碧:83563312

文莉纯:83516924

广州市人社局: 周 超 83309237 张静:83307469

广州市委组织部:侯 炜 83517583

广州市教育局: 邱国俊 22083723

广州市国资委: 曾庆彬  83125623

系统技术咨询:市人事人才信息资源中心(83126088)

原文地址: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如何?

关键是看你想自费留学去哪个国家哦?

美国留学的话,现在广东的美国留学行业内最好的是嘉华世达广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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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留学做得最好的就是启德留学了

启德留学在广东做得挺好的

环球雅思就是加拿大留学比较专业哦

还有雅思培训课程比较好。

广州留学服务人员管理中心我还真的没怎么听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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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留学人员包括: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两年以上,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或兼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来穗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主管部门。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是专门为留学人员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资格认定以及提供信息交流、协助申报、代办手续等全方位服务。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回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该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第七条 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如受编制、用人指标、工资总额限制的,可分别向市编委和市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追加。第八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第九条 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不受岗位职数、评聘时限和指标的限制。第十条 留学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可免费挂靠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原有的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并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第十一条 来穗定居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并给予适当的安家补助。

留学人员本人不在穗定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按《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申请入户广州。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就近安排,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在考试录取方面,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规定给予最优惠条件;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的随归子女,3年内参加中考,享有加分优惠。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拨款购置留学人员周转公寓,为来穗工作留学人员提供短期居住房源。

用人单位对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应优先解决居住问题。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可申请租用留学人员周转公寓,租用期限不超过两年。

留学人员可优先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夫妻两地分居的,两年之内,用人单位应解决其本人或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每年一次来往两地的双程旅费。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作为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用于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前期资助。该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以自己持有的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在广州创办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市科委认定后,优先进入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或市级高新技术孵化基地,并享受减免租金等优惠政策。每个进入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或孵化基地的项目,可从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中获得10万元以上的资助,该资金委托创业园或孵化基地管理和安排,专款专用,作为留学人员的项目启动资金。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市科委推荐,优先获得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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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2019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建设人才强市,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经认定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可以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待遇: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外进修、做访问学者1年以上,或者从事博士后研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赴港、澳、台地区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研究且符合前款(一)、(二)项中学历、学位和成果条件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或者兼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者咨询专家;

(五)来穗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留学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是为留学人员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出具相关证明以及提供信息交流、协助申报、代办手续等服务。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来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第七条 留学人员的薪酬,由聘用单位和留学人员协商,从优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可以根据情况自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其工资可以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第八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后符合国家工龄政策的工龄合并计算,并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出国前后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第九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可以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体申报条件、程序和渠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来穗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以根据其学历、学术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

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是指留学后在海外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本市急需引进的各类高级人才,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人才中介机构免费为来穗的留学人员提供2年人事代理服务。

已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留学人员,可以按国家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第十一条 来穗定居的留学人员及一同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凭《广州市区入户卡》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按政策生育或者在国外期间生育以及在国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胎的,其子女可以随父母入户广州。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由当地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协助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免试就近安排;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统一录取的,享受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待遇。

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园、入读少年宫和入学,托幼机构、少年宫和学校不得收取物价部门规定或者核准以外的任何费用。第十三条 持中国护照且未在穗定居入户的留学人员,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证明,在购买住房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待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凭在穗所购住房的房产证、商品房预售登记证明书、契税完税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从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提供的安家补助费:

(一)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的;

(二)在海外曾从事博士后研究的;

(三)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并且在本专业领域有5年以上海外工作经验的;

(四)经认定的其他留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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